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宁0181民初7172号
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宁夏吉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元,减半收取408.5元,由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芮 芳
人民陪审员 俞 瑞
人民陪审员 **强
法官助理 马 萍
书记员 宋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