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12353号
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石联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乔婉婷
书记员 梁颖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