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一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6315号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海涛。
被告:沈阳一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晨。
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一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正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董洪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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