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一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沈河立催字第80号
申请人沈阳一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沈阳一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银行转账支票一张丢失,该票号码1030213003491200,金额人民币7,000元,出票人沈阳一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9月22日,付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街支行,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依法于2013年9月24日向中国农业银行北京街支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于2013年9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沈阳一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卞大庆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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