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一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一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富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3民初13627号
原告:沈阳一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5号(4-19-2)。
被告:富伟。
原告沈阳一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富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沈阳一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一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一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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