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303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
委托代理人:范智成,朝阳市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朝阳市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大平方镇西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朝阳市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8)辽1303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朝阳市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施工工资2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朝阳市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房产、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保险理财、股息红利、车辆、银行存款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