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鹏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珠海市斗门明洋发展有限公司与潮州市鹏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鹏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403民初2224号
原告:珠海市斗门明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白蕉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3499637XC。
法定代表人:吴绍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鹏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潮州市枫春路潮州日报社东侧新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0714762162D。
法定代表人:李鹏进。
被告:潮州市鹏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蕉路**(金碧丽江-东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647927XX。
负责人:许荣宁。
原告珠海市斗门明洋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鹏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鹏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斗门明洋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斗门明洋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潮州市鹏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潮州市鹏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明洋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144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明洋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海勋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杏宋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