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5102执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鹏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新景园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91445100714762162D。
法定代表人:李**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珠,潮州市鹏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执行人:罗必星,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关于潮州市鹏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罗必星犯诈骗罪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5102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根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罗必星应退赔给潮州市鹏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80万元【(2020)粤5102执1566号案被执行人罗显贵对本案责令**、罗必星退赔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根据移送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罗必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没有履行。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查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三、通过向潮州法院不动产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罗必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委托被执行人**、罗显贵所在辖区法院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查询其不动产等财产登记情况,经查明: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罗必星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与其妻姚珍共同共有的房产一处【位于宾阳县,不动产权证号:桂(2017)宾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9号】,本院已作出(2021)粤5102执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所占房产份额,查封期限三年,由于该房产目前处于抵押状态,处置价值不高,申请执行人潮州市鹏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不对该房产进行处置,本院对该房产暂不作处置。
五、向被执行人**、罗必星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本案被执行人**有随案移送的缴获款项69520元,该款及另案被执行人罗显贵退赔款项3586.55元,合并款项73016.55元已退赔付还申请执行人潮州市鹏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现被执行人**、罗显贵仍应退赔给申请执行人潮州市鹏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1726893.45元。
另被执行人**、罗必星因犯诈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31年6月24日止)。
本院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期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付还赔偿款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锡焕
审判员 沈沛芸
审判员 肖漫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曾漫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