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5102执1566号
申请执行人:潮州市鹏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新景园2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丽珠,潮州市鹏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
关于潮州市鹏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与***犯诈骗罪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5102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根据该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退赔给潮州市鹏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80万元【(2021)粤5102执33号案被执行人罗京、罗必星对本案责令***退赔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186.55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划拨上述款项,该款与被执行人***随案缴获款项2400元、另案被执行人罗京缴获款项69520元,合并款项73016.55元退赔付还申请执行人潮州市鹏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现被执行人***仍应退赔给申请执行人潮州市鹏城建筑实业有限公司1726893.45元。另查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三、通过向潮州法院不动产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被执行人***所在辖区法院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查询其不动产等财产登记情况,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另被执行人***因犯诈骗罪尚在服刑(刑期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2029年8月24日止)。
本院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可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付还赔偿款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蔡锡焕
审 判 员 沈沛芸
代理审判员 张桢毅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曾漫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