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陇民二终字第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
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土家族,生于1976年4月2日,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代理人***,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交一公局一公司武罐高速土建18标项目经理部,地址武都区枫相乡。
负责人**。
上诉人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都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都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680元,退还上诉人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贾丽萍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