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26民初6583号
原告:***,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玥,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皇城路十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15286317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孙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