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执30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2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
被执行人:***,男性1985年5月06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磊。
关于**与***、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323民特52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323民特528号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银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