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4民初2415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7173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皇城路十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15286317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庐江县,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诉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凤阳县名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提供**的地址无法向**送达法律文书,***提供**的地址有误,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