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雄狮雕刻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0106执恢8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雄狮雕刻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三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张逸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区国贸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海南雄狮雕刻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106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3924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和工商注册、证券、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辆车牌号码为琼AXXXX、琼AXXXX、琼AXXXX、琼AXXX、琼AXXX的汽车五辆,本院已采取查封措施,其中琼AXXXX、琼AXXXX、琼AXXX已达报废年限,琼AXXX、琼AXXXX未能扣押,故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股权和证券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松涛干渠西侧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但经本院函询海口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上述集体土地使用权已被依法注销。

四、本院干警于2020年3月16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海口市国贸社区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53924元及利息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威

审判员 夏 琪

审判员 熊 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思荣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