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0106财保36号

申请人: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表人:龙舒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柯景东,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妃四,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南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王妃四,总经理。

申请人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享有的工程款债权21423958.79元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海口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的2020年海担002号《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第三人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停止向被申请人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工程款债权21423958.79元;如果要求履行偿付,必须向本院支付提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林梅意

审判员  张 萍

审判员  张运坤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王 磊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