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美源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8执9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区国贸大道18号B型3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世贸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美源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18号D型5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美源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海南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海南省海口市有土地使用权、在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海南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滨海填海区,面积14697.5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籍)第S0554号];
二、冻结被执行人海南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的58.82%股权;
上述土地使用权、股权查封(冻结)期限三年,从查封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赞
审判员 冯宏伟
审判员 卢 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欧宇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