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旺山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海南建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琼96民初55号

原告:海南旺山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京华城3栋1906号。

法定代表人:李泽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

被告:**,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湛江市,香港身份证号:P456586(3)。

被告:海南建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世贸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美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大天花园14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东方洋开发区滨景花园北边C型别墅8号。

法定代表人:王妃四。

被告: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东方洋开发区滨景花园北边C型别墅8号。

法定代表人:王妃四。

被告:海南美源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东方洋开发区滨景花园南边C型24号。

法定代表人:李茂发。

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法定代表人:吴跃。

被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38号国际商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海。

被告:海南东方瑞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世贸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邹健。

被告: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18号B型3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吴建荣。

被告:王泉洁,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海南省海口市,香港身份证号:HO143432802。

原告海南旺山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建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美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国托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美源旅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南东方瑞迪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泉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海南旺山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诉讼费用减、缓、免未获批准,经本院催缴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海南旺山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梁晶晶

审判员  侯芝萍

审判员  黄心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雅莉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