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72执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海口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72执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镇陆羽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18号B型3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粤荣建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荣公司”)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6)琼7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基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粤荣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327085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违约金18398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7601.41元。1月10日,本院作出(2017)*72执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粤荣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7742.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仅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143元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4辆汽车,但车辆未扣押到实物。2月13日,因被执行人未按要求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粤荣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月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粤荣公司名下4辆汽车的查封,并查封被执行人粤荣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松涛干渠西侧的农业用地218806.3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海口市集用(2007)字第006152号]中价值537421.41元的份额。5月26日,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粤荣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手段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了相应惩戒措施,但鉴于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因目前无法分割,暂无法进行有效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6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中基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穷尽执行手段,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本院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土地目前确因程序问题不能进行有效处置,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琼72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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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陈明

审判员莫雄

审判员雷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