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2民初7356号
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远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远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泽、申建鑫,被告嘉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保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嘉信公司剩余60 000元未付,故明远成公司主张嘉信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嘉信公司未按约定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关于分期付款的约定,本院对明远成公司主张嘉信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请予以分段计算,嘉信公司逾期支付第一、二期款项,其应当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2019年9月4日的利息,关于第三期款项,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因工程已经验收,嘉信公司主张自2019年5月5日起算违约金并无不妥,但相应计算基数亦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27日,明远成公司(承包单位、乙方)与嘉信公司(发包单位、甲方)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通州万达B1层主题街区消防改造项目,工程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58号;承包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对价范围内进行如下工作内容:喷淋拆改、新增,报警拆改、新增;合同总价款150 000元(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开工日期2019年3月19日,竣工日期2019年5月1日;工程款支付:合同签署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现场施工完成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结算完成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完剩余所有款项;本工程工期需配合装修进度,竣工时间受装修工程竣工时间限制,在装修工程竣工10天内竣工;违约金合同总价款的5%按违约日历天计算;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明远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该公司职员李广兴与嘉信公司职员李宏阳的微信聊天记录,李宏阳在微信中向李广兴发送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单》《竣工移证书》照片,该照片中显示,涉案项目已经于2019年5月1日竣工验收。嘉信公司认为李宏阳是该公司普通职工,没有竣工验收权限。
另查,嘉信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明远成公司支付工程款90
000元。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于2019年3月19日开工,2019年4月27日签订合同,嘉信公司已经收到150
000元的增值税发票。
一、被告深圳市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 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116.23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0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及公告费(以实际发票为准),由被告深圳市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晋 怡
书 记 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