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特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2民终10945号
上诉人上海特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9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特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特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明远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合同关系,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2.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因我公司不具有建设工程资质而归于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我公司有权要求明远成公司依据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支付建设工程款;案涉款项产生的原因系明远成公司欠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闹事,此时负有付款责任的主体系明远成公司而非我公司,明远成公司无权在欠付工程款的前提下谋求高额利息依据无效的合同借款给我公司,该借款实为应当支付的工程款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借款。
明远成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特领公司的上诉请求。我公司与特领公司之间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即本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及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关系,这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并无关联。
明远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特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00 000元及借款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截止到2019年7月31日为 35 704.11元);2.特领公司支付逾期未还款违约金120 000元;3.特领公司支付律师费30 000元;4.特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3月22日,明远成公司与特领公司签订《上海青浦万达茂A区消防系统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首页载明发包单位为明远成公司,分包单位为特领公司,合同约定了承包工程概况、承包方式及协议工期、合同价款、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2018年6月7日,明远成公司与特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就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庭审中,明远成公司与特领公司称双方就《上海青浦万达茂A区消防系统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正在上海市青浦区法院审理中。 2019年2月1日,明远成公司作为出借人、特领公司作为借款人共同签订了《借款协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建材业管理所作为《借款协议》的见证方,协议主要约定内容如下:鉴于明远成公司与特领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签订了《上海青浦万达茂A区消防系统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因特领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人的工资,导致部分工人闹事。现经过上海市青浦区建筑建材管理所协调解决,现特领公司向明远成公司借款,全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借款用途为所借款项全部用于处理工人闹事的事宜,全部发放给工人支付工资劳动报酬。借款金额为600 000元。出借人指定的放款账户为韩世龙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借款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为孙君名下农业银行账户。借款期限5个月,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借款利率为年12%。还款日为2019年7月1日。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或者未能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违约金,并承担出借人的全部损失和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诉讼费、交通费等)。 同日,明远成公司通过借款协议中约定的韩世龙的账户向协议中约定的孙君账户转账600 000元。 一审中,双方认可案涉借款合同在上海市青浦区建材业管理所内签订,上海市青浦区建筑建材业管理所亦为借款合同的见证方。另查,明远成公司与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明远成公司委托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代理案涉诉讼纠纷事宜,律师费共计30 000元。合同签署时支付前期律师费3000元,按照对方实际回款金额,另外支付5%作为后期律师费。 2019年10月28日,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向明远成公司开具30 000元发票。庭审中,特领公司认为明远成公司提供的发票为2019年开具,但委托代理合同系2020年签订,违反常理,不能证明明远成公司已实际支付律师费。明远成公司认可尚未实际支付律师费,系提前开具了律师费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款项,借款人应当依约还款。本案中,明远成公司作为出借人、特领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协议》,且由上海市青浦区建筑建材业管理所作为见证方,约定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借款用途等,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成立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明远成公司向特领公司约定账户转账交付了借款,特领公司应当依约还款。特领公司虽辩称双方之间另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正在审理中,明远成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在拖欠工程款的前提下要求特领公司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另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本案诉争的民间借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无需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对于特领公司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明远成公司起诉要求特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明远成公司起诉主张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与法不悖,但经核算截至本案起诉之日二者之和已超过法律保护上限,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违约金金额予以调整。 关于明远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因明远成公司开具发票的时间早于《委托代理合同》签订时间,且未能提交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律师费已实际发生,法院对特领公司抗辩律师费并未实际发生的意见予以采信,对明远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判决:一、上海特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 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标准计算);二、上海特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12%标准计算,累计金额以不超过150 000元为限);三、驳回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据已查明的事实,明远成公司与特领公司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借款协议》而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显然,本案所涉基础法律关系为双方之间基于《借款协议》产生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至于签订该协议的工程施工背景以及特领公司借款用途所指向的与双方之间履行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关联,并不影响本案对于双方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特领公司以其与明远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法律关系且就工程款项存在争议为由,上诉主张不予承担案涉《借款协议》项下的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特领公司所持案涉借款实为明远成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之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特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 958元,由上海特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珊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王 磊
法 官 助 理 余 未 书  记  员   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