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人禾云斗(北京)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5552号
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36号院5号楼2层211室。
法定代表人:卢朝阳,董事长。
被告:人禾云斗(北京)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98号K7-1栋一层113室。
法定代表人:伊梅,董事长。
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禾云斗(北京)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申 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丽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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