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随园食客餐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65625号
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36号院5号楼2层211室。
法定代表人:卢朝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随园食客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5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衡。
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随园食客餐饮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7796.24元、违约金14338.87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5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消防改造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121504.72元。后增加新项目,合同价款变更为154000元,被告己支付106203.76元,余款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主张款项具有依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具有依据,违约金数额合理,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随园食客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796.24元和违约金14338.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3元,由被告北京随园食客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随园食客餐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石海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