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聚点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11035号
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卢朝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君,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聚点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八间房北岗子环里****div>
法定代表人:李旻昊,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聚点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利民头道街37-2号。
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聚点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君,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旻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9200元及利息(以29200元为基数,利息起算时间自2019年10月2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计算);2.支付违约金29200元;3.支付律师费5996.47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源创空间大厦108,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畔源创空间大厦,合同总金额为146000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工程已施工完毕,但被告仅支付了合同款116800元,2019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在2019年10月26日前支付剩余未付清的款项,并承诺如果未能付清,则向原告另行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并承担原告的维权成本,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因原告施工的工程消防未通过验收,因此原告主张的各类款项,我公司均不应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原告(承包单位、乙方)与被告(发包单位、甲方)签署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源创空间大厦108,工程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畔源创空间大厦,承包范围: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对价范围内进行如下工作内容:1.喷淋拆改、新增;报警设备拆改、新增;排烟拆改、消火栓新增。2.消防系统编程及CRT制作……。合同总价款:金额:146000元,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项目情况:甲方工程代表:许闯,乙方工程代表:申建鑫,开工日期:2017年10月1日,竣工日期:2017年11月15日……工程款支付:工程款结算方式:……大于10万元小于50万元以内的改造工程,结算方式为签订合同后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80%,施工完毕3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0%......。
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入场施工并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工程,后双方就工程款的支付等事宜产生争议。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工程款的支付情况。
原告主张被告在工程竣工后支付其工程款116800元,尚有29200元未支付,就其主张,原告提交被告于2019年9月2日出具的《承诺函》,载明:原告与被告签署《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北京市朝阳区通惠河畔源创空间大厦”中“源创空间大厦108”的工程。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合同款146000元,被告已支付116800元,还有29200元尚未支付,故被告承诺:1.被告将于2019年10月26日前付清上述未付全部款项;2.若未能付清,则向原告另行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且承担原告的全部维权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交通费等)。
关于律师费,原告主张其为主张权利支付了律师费,就其主张,原告提交《委托代理人协议》、发票,其中《委托代理人协议》载明:甲方:原告,乙方: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委托目的: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同意由乙方指派相关执业律师具体负责办理。委托事项:代为起诉立案;参加庭审活动,举证、质证、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上诉;收发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签署时支付前期律师费3000元,按照从对方实际回款金额,另外支付5%作为后期律师费……。发票载明:原告向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支付3000元。
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原告完成了双方签署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亦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16800元,尚有29200元未支付,被告虽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函》,但不应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因为涉案工程并未通过消防验收,导致该公司无法在实际施工地点注册营业执照,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酌减。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涉案《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原告已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被告亦出具了《承诺函》,该函对合同款的偿还时间、金额以及违约金的情况均进行了明确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被告主张系因涉案工程未通过消防验收,故不应按照《承诺函》的约定支付工程款,但被告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本院难以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承诺书》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主张过高,要求酌减,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另,原告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系因被告之违约行为造成,依据双方之约定,被告亦应对该部分损失承担责任,对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酌情亦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现被告未按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聚点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2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9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被告北京聚点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全部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北京聚点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元。
三、被告北京聚点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9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聚点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859元(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聚点时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子元
书记员 焦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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