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2956号
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36号院5号楼2层211室。
法定代表人:卢朝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雷,北京子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桑振宇。
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冯 淼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雨琪
书 记 员 郑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