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2955号
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朝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雷,北京子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桑振宇,总经理。
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4元,由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素娟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隗 鑫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