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3执异6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36号院5号楼2层211室。
法定代表人:卢朝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天泽,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丽君,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囿文美丽汇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15号楼23号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乌菁。
第三人:吉林囿文控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汪清县南山街清林路3-3-55-10。
法定代表人:孙香娟。
本院在执行北京明远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远成公司)与北京囿文美丽汇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囿文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明远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吉林囿文控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囿文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吉林囿文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明远成公司称,明远成公司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京仲裁字第0370号裁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京03执481号,后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核查,北京囿文公司系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囿文公司系其唯一股东。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请求追加吉林囿文公司为(2020)京03执48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明远成公司与北京囿文公司仲裁一案,明远成公司依据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京03执481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作出(2020)京03执481号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
另查,根据北京囿文公司工商档案显示,北京囿文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吉林囿文公司为北京囿文公司的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北京囿文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吉林囿文公司系北京囿文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此吉林囿文公司应当就其财产独立于北京囿文公司财产加以证明。现吉林囿文公司未能就该事项举证证明,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故明远成公司申请追加吉林囿文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吉林囿文控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2020)京03执481号案的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北京囿文美丽汇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高 可
审判员 王 朔
审判员 宫 淼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冰
书记员 马佳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