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海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与北京福海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京0106行审8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北京福海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云岗南区东里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
北京福海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07年4月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庄户中心村贺照云村西南,非法占用集体土地8.10亩(村庄6.52亩,耕地1.58亩)建房,规划用途为一般农地区6.53亩、基本农田保护区1.57亩,已建成建筑面积5078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17年5月4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京规划国土(丰)土罚字[2017]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北京福海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庄户中心村贺照云村西南的集体土地8.10亩(5399平方米),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5078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其中,对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1.57亩土地进行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非法占用的现状为耕地的0.01亩(7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40元;并处非法占用的现状为村庄的6.52亩(4345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43450元;处非法占用的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1.57亩(1047平方米)耕地开垦费人民币58875元(每亩人民币37500元),金额总计人民币102465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北京福海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其他义务,亦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经催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京规划国土(丰)土罚字[2017]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限期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完全履行相应的义务。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作出的京规划国土(丰)土罚字[2017]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5078平方米及其他设施”的处罚内容。
审判长井振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