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执恢3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4月24生日,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中,男,1970年6月2日生,住东台市。
被执行人: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王德金,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日生,住泰兴市。
关于***、**中申请执行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39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被告***于2017年1月22日前给付原告***、**中尚欠工程款56000元(该款直接汇入***在东台市农村商业银行开设的帐户,帐号62×××05)。如果被告***不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中有权以工程款5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6日至实际付款时止按照年利率6%计息)、诉讼费之和减去已给付的部分申请执行。二、被告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按上述法律依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856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经查,本院(2017)苏0621执520号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4000元(含执行费1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如皋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有执行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如皋市人民法院执行款1342元。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执行到位金额15242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余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朋涛审判员储俊
审判员 刘   兴   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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