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执133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12月24日生,户籍地海安市,现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8日生,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21民初6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据该调解书:一、被告***、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242984元,其中23679元于2020年1月24日前归还,96373元于2020年5月30日前归还,余款122932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归还。若被告方有一期不按约归还,原告***有权以2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为标的额扣减本调解协议签署后给付的部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双方从此无涉。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方承担(由原告代垫,被告方于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20215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被执行人乾禾公司因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被另案债权人申请破产,本院已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2、被执行人负债较多,经多次查询,名下仅有零星小额银行存款;3、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杨朋涛
审判员  韩良新
审判员  储 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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