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与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缘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21执19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长江中路18号。
负责人:谭甬,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曲塘镇人民东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缘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曲塘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华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雅周镇迥垛村11组(雅周镇迥垛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8日生,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31日生,住海安市。
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申请执行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缘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华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苏062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告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6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其中2017年1月24日前按年利率5.655%计算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917%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为基数),之后按年利率7.917%计算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917%计算复利(及应付未付的利息、逾期利息为基数)]。二、被告南通华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华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江苏缘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在4000000元本金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的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缘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案件受理费69944元,减半收取349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972元,由被告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缘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华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六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0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且已被冻结;被执行人江苏缘诺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南通市乾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已被抵押给南通和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并已被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已被抵押,并被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信息;且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南通华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已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