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1022执173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新市街体育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卜送社,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2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剩余工程款257793.37元,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5790元。由于被执行人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0日向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剩余工程款257793.37元,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579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协助办理,武都区人民法院回复因疫情影响,无法办理委托事项。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悬赏、限高等措施。因为本院已经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所以,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具有还款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