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3民初128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72年7月20日,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6903982898,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新市街体育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和联系电话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找到被告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询问,其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并不同意公告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6元,减半收取229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