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3民初128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72年7月20日,住甘肃省白银市。 被告: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6903982898,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新市街体育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和联系电话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找到被告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询问,其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并不同意公告送达,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6元,减半收取2293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