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1202民初3914号
原告:**,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址:甘肃省陇南市。
被告: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陇南市武都区新市街体育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6903982898。
法定代表人:卜送社。
原告**与被告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建设公司”)聘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朝华建设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将原告的公路工程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返还于原告,并解除被告公司系统中锁定的原告资格证书;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初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双方当时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通过了国家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公路工程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被告将原告证书用于其公司名下从事项目建设,纸质证书同时也由被告保存于公司。2019年底被告公司股东出现异常,公司经营陷入停顿,拖欠公司员工工资长达数月,原告于2019年离职自行创业。离职后多次和被告协商与其解除聘用关系,并返还证书,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解除亦不返还证书。现原告不再被告公司工作,但二级建造师资质在被告公司企业锁定,原告入职新公司后无法以二级建造师身份给予相应待遇。原告已离开了被告公司,也没有参与被告公司实际承建的各种项目,而且对这些项目的安全无法实施监管,从而给工程质量和原告都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并返还二级建造师证书。
被告朝华建设公司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陇南市武都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不[2021]2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四页;4.甘肃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注册人员详情截图;5.陇南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被告朝华建设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所举上述证据,朝华建设公司未出庭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对其证据效力,本院将结合当事人陈述综合案情予以考虑。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初,**到朝华建设公司上班,从事办公室职员的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3000元/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其工资由陇南市阶州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陇南市朝华核桃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陇南市兴广顺核桃产业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九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中国建设银行尾号6273的账户支付。2018年,**通过二级注册建造师考试取得相应证书,将该证书注册登记在朝华建设公司,并交由朝华建设公司保存。2019年1月6日,**经朝华建设公司同意后离职,未解除其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与朝华建设公司的注册登记。离职后**多次与朝华建设公司协商解除注册建造师登记并返还证书未果。
2021年2月,**就职陇南市宏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8月2日,**向陇南市武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和朝华建设公司的劳动关系,经陇南市武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于8月3日作出***仲不[2021]25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该委认为**未就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2021年8月16日,**具状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当日预缴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予以立案。
另查明,朝华建设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5日,法定代表人卜送社,股东卜送社、***。陇南市阶州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17日,法定代表人**,股东**、***。陇南市兴广顺核桃产业有限公司曾用名陇南市朝华核桃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11日,法定代表人卜送社,股东马高源、卜送社。陇南市武都区九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19日,法定代表人***,股东陇南市朝华茶叶有限公司、***、***、***、***、***、尚让儿、***。
本案庭审中,经法庭询问,**称,我在朝华建设公司上班期间的工资都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发放的,流水显示转出账户为陇南市阶州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陇南市朝华核桃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九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是因为这三个公司和朝华建设公司的实际老板都是***,不管谁发工资,发给我就行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本案中,**到朝华建设公司上班,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提供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其在职期间工资由陇南市阶州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陇南市朝华核桃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陇南市武都区九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所在的朝华建设公司与支付工资的陇南市朝华核桃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卜送社。另从甘肃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显示,**的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聘用企业及注册单位均为朝华建设公司。由此可以认定,**与朝华建设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1月6日,**经朝华建设公司同意后离职,双方的劳动合同即于当日解除。
关于**诉请朝华建设公司返还其公路工程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解除朝华建设公司系统中锁定资格证书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将其二级建造师证书注册登记在朝华建设公司,并将原件交由朝华建设公司保存,朝华建设公司无权扣押**该证书原件,且**现已离职,朝华建设公司应负有向**返还证书原件、解除甘肃省建设行业二级执业注册人员注册管理系统中**公路工程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与朝华建设公司锁定的义务。**诉请朝华建设公司返还其公路工程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解除朝华建设公司系统中锁定资格证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朝华建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六条,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与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月6日解除;
二、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公路工程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解除其与**公路工程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锁定。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