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宏远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民终5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甘肃宏远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公园佳苑小区9号物业楼1楼8号。 法定代表人:任家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2月4日,住甘肃省灵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8月11日,住甘肃省灵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5月17日,住甘肃省平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1月1日,住甘肃省灵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9年10月26日,住甘肃省灵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买文有,男,生于1971年7月5日,住甘肃省平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3月22日,住甘肃省灵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12月30日,住甘肃省泾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92年6月7日,住陕西省麟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7年4月24日,住灵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83年1月15日,住平凉市。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新区街体育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卜送社,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甘肃宏远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文有、***、***、***、***、***、***、***、***、***、***、原审第三人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2021)甘0822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宏远公司转至朝华公司武山分公司账户内的80万元款项是否属于“错汇”,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宏远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2021年10月20日分两笔向朝华公司武山分公司账户中转入80万元款项时,双方之间有无业务往来,是否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朝华公司武山分公司对80万元款项是否享有实体性民事权利,该款项应否属于朝华公司武山分公司所有;并且宏远公司向其关联公司陇南市兴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山分公司转款的原因,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需进一步查明。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2021)甘0822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宏远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 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