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3023民初409号
原告:***,男,1973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舟曲县。
被告:舟曲县水务水电局,住所地甘肃省舟曲县峰迭新区林业大厦6楼。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远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新市街体育大厦13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舟曲县水务水电局、第三人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10.00元,减半收取计805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