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03民初3028号
原告:德州瑞江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安德街道迎宾街北首。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陇南市信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德州瑞江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陇南市信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德州瑞江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瑞江土工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且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瑞江土工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德州瑞江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范海洋
书记员毕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