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信达工程有限公司

**、***、陇南市信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2民初1930号
原告:**,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住济宁市。
被告:***,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陇南市信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68608229XF,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七区20号。
法定代表人:高爱琴,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济宁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575466493A,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办事处龙桥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林建兵,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陇南市信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韦雪冰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勾淑军
书 记 员 王 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