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信达工程有限公司

***与陇南市信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224民初941号

原告:***,男,1997年1月28日出生,住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康丽,陇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陇南市信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高爱琴,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陇南市信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怀  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春  蓉

书 记 员 李春蓉(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