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信达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新区鑫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信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5025号之一
原告:兰州新区鑫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万利城建材市场45栋3-4号。
法定代表人:张颜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511号3栋3楼附306号。
法定代表人:赵飞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陇南市信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七区20号。
法定代表人:高爱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兰州新区鑫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奔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陇南市信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区鑫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新区鑫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新区鑫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828元,由兰州新区鑫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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