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信达工程有限公司

**、陇南市信达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甘1221民初341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 被告:陇南市信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系陇南市信达工程有限公司成县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告:**,男,汉族,住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原告**与被告陇南市信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被告陇南市信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运输费款1208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从2021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发布利率(LPR)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成县农村农业局将《成县纸坊镇代沟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陇南市信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于2019年开工建设。在建设中该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工程队施工。原告是多年从事运输的翻斗车经营者,也是项目建设的当地人。2020年11月,分包方找原告往工地运输建材,并口头约定了运费。原告从2020年11月至2021年8月期间依据被告的需求,阶段性的给被告工地运输沙石、石料、土方等材料。前期被告还能按时支付运费,后期被告**不在工地,工地一切事务交**负责,并开始拖欠运费。2021年10月13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上面有欠款金额、被告的身份证号码、签名,**承诺会让老板**尽快付清所欠运费,但被告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原告多次给被告**打电话催要,但被告均表示陇南市信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给他结账,没钱垫付。后来被告电话不接,信息不回,原告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拖欠运输费用的行为既丧失诚信,又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和陇南市信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0日前共同支付原告**运输费1208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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