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202民初1890号
原告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00MA72EG5034,。
被告**,男,汉族,住陇南市武都区。
委托代理人曾某,甘肃言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已归还欠款,现原告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