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2民终7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甘肃省陇南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住甘肃省陇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住甘肃省宕昌县人,住宕昌县。
原审被告: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尹某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宕昌县人民法院(2017)甘1223民初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尹某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书面通知其七日内缴纳,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尹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