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蒲某与杨某、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2民终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陇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甘肃秦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陇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长江大道江岸名都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杨某、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6)甘1202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组织当事人双方对合伙期间账务清算后,**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杨某、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6)甘1202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68元,减半收取2984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安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