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223民初605号
申请人:刘某,女,汉族,1974年7月16日出生,大专文化,甘肃省宕昌县人,现住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某,男,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南桥路0113号,现住宕昌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王某,女,汉族,1978年9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系被告*某之妻。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长江大道江岸名都办公楼二层,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某、王某、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某、王某银行存款人民币959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959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保单号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可供保全的财产:被申请人*某名下位于陇南市武都区长江大道龙吟水郡3幢502室124.22平方米的住宅一套(已作为宕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贷款30万元的抵押);被申请人*某享有陇南市盛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31.99万元、享有甘肃稼唯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13万元;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宕昌县交通局经济往来中,宕昌县交通局尚未支付陇南泓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万元(该笔款是*某挂靠公司应支付给*某的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进展顺利及审理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王某银行帐户内的资金及债权人民币959000元,期限为六个月,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
二、查封被申请人*某名下位于陇南市武都区长江大道龙吟水郡3幢502室124.22平方米的住宅,期限为六个月,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在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某夫妇代管。
以上冻结、查封财产的总价款为人民币959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