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盛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陇南盛业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1224民初317号
申请人:**,男,1979年4月1日出生,住康县。
被申请人:陇南市盛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陇南市武都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陇南市盛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卖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两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陇南市盛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4048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陇南市盛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048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2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