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13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湖北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寺沙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574920076D。
法定代表人:卢明新,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华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93001036R。
法定代表人:刘启明,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华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8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