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湖北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恢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93001036R。
法定代表人:刘启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传平,员工。
被执行人:湖北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寺沙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574920076D。
法定代表人:陈建兵,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48936元。我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湖**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存款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湖**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法人陈建兵高消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为348936元。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湖**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7)鄂0583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