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湖北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寺沙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574920076D。
法定代表人:陈建兵,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浩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492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保险、证券、工商信息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该房产土地无法处置,经核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执行到位。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请况,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