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耀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耀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82民初1577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系老河口市海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耀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耀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以双方纠纷已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判长叶丽
人民陪审员魏长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