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93民初1051号
原告:大连瑞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3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984790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东北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1370200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瑞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亿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大连瑞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瑞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瑞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林雨欣